调解和好未满6个月 再次起诉法院不受理
2015-10-26调解和好未满6个月,再次起诉法院不受理私家侦探介绍案情
段某与王某2002年1月相识并相恋,2002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两人结婚后感情还比较好,但是后来因为性格不合,常常因为家庭琐事产生争执,夫妻感情开始破裂。2004年11月,段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同意尽量弥补双方的不和,于是段某遂于2004年12月15日撤诉。但是双方生活了一段时间后,还是经常发生争吵,于是2005年2月,段某再次诉请离婚,经人民法院审査后,发现其未满6个月,于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5年3月21日,王某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双方离婚。
私家侦探分析段某首先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后来双方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同意和好,因此段某撤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款的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如果没有新情况或者新理由的,在6个月内原告不准再次起诉,所以当段某再次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的时候,由于两次诉讼的期限相隔不足6个月,所以人民法院对于段某再次提出的离婚诉讼,不予受理。后王某在双方调解和好6个月内起诉离婚,由于王某是段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时的被告,因此其起诉离婚不受6个月期限的限制,所以当王某起诉离婚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王某的诉讼,并且判决双方离婚。
再审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以及其他社会主体来说就是具有拘束力的,任何人或者单位都不能够随意变更,以保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稳定性。但是,在离婚案件当中,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如当事人一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审判人员徇私枉法,导致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方面发生错误,但是这种错误并没有被发现或者纠正,导致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必须纠正已经发生的严重错误,这时就涉及离婚案件的再审问题。
(一) 在离婚案件当中需要明确的是能够再审的范围是有限制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这是因为,一旦用强制的方法解除了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后,任何一方都可以再婚,如果允许就此可以申请再审的话,会导致社会关系的不稳定。但是,当事人可以就离婚案件中的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问题申请再审, 当然如果是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并不能够拘束这部分财产,所以离婚后的当事人应该另行起诉,而不能够申请再审。
(二) 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三种方式,具体包括: 1.当事人申请再审。
在离婚诉讼当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向相应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此,当事人申请再审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
出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但是,离婚关系的当事人对于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2年内提出。
(3)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离婚纠纷全程操作
法院提出,不能够向其他法院或者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申请。
(4)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情形。对于判决和裁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③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④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⑤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于调解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 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② 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但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只是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一个原因,是否能够启动再审程序,还需要进行审查,只有审査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才会启动再审程序。
2.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的方式有三种:
(1)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2)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 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对于生效判决和裁定,可以
依法提起抗诉,要求再审。一旦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须再审。
(0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条件
①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③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④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行为的。
(2)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方式
①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
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
段某与王某2002年1月相识并相恋,2002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两人结婚后感情还比较好,但是后来因为性格不合,常常因为家庭琐事产生争执,夫妻感情开始破裂。2004年11月,段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同意尽量弥补双方的不和,于是段某遂于2004年12月15日撤诉。但是双方生活了一段时间后,还是经常发生争吵,于是2005年2月,段某再次诉请离婚,经人民法院审査后,发现其未满6个月,于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5年3月21日,王某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双方离婚。
私家侦探分析段某首先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后来双方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同意和好,因此段某撤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款的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如果没有新情况或者新理由的,在6个月内原告不准再次起诉,所以当段某再次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的时候,由于两次诉讼的期限相隔不足6个月,所以人民法院对于段某再次提出的离婚诉讼,不予受理。后王某在双方调解和好6个月内起诉离婚,由于王某是段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时的被告,因此其起诉离婚不受6个月期限的限制,所以当王某起诉离婚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王某的诉讼,并且判决双方离婚。
再审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以及其他社会主体来说就是具有拘束力的,任何人或者单位都不能够随意变更,以保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稳定性。但是,在离婚案件当中,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如当事人一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审判人员徇私枉法,导致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方面发生错误,但是这种错误并没有被发现或者纠正,导致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必须纠正已经发生的严重错误,这时就涉及离婚案件的再审问题。
(一) 在离婚案件当中需要明确的是能够再审的范围是有限制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这是因为,一旦用强制的方法解除了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后,任何一方都可以再婚,如果允许就此可以申请再审的话,会导致社会关系的不稳定。但是,当事人可以就离婚案件中的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问题申请再审, 当然如果是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并不能够拘束这部分财产,所以离婚后的当事人应该另行起诉,而不能够申请再审。
(二) 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三种方式,具体包括: 1.当事人申请再审。
在离婚诉讼当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向相应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此,当事人申请再审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
出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但是,离婚关系的当事人对于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2年内提出。
(3)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离婚纠纷全程操作
法院提出,不能够向其他法院或者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申请。
(4)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情形。对于判决和裁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③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④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⑤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于调解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 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② 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但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只是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一个原因,是否能够启动再审程序,还需要进行审查,只有审査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才会启动再审程序。
2.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的方式有三种:
(1)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2)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 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对于生效判决和裁定,可以
依法提起抗诉,要求再审。一旦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须再审。
(0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条件
①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③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④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行为的。
(2)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方式
①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
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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