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婚龄闹离婚被判婚姻无效
2015-10-26 2004年5月27日,河南省上蔡县某村尚某经人介绍与马某(女)相识。尚某出生于1986年8月10日,马某出生于1984年8月15日,双方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通过欺瞧的手段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两人年纪小,缺乏生活经验, 生活在一起经常发生矛盾,于是2005年8月28日,尚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其与马某的婚姻关系。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尚某与马某在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到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违反了《婚姻法》第6条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结婚年龄的规定,且至起诉之日,原告尚某仍未达到法定年龄,于是依法宣告尚某与马某的婚姻登记无效。私家侦探分析尚某起诉要求与马某离婚,但是由于两人登记结婚时均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所以两个人通过欺骗的手段登记结婚属于无效的婚姻。
2005年8月28日,尚某提出离婚的时候,马某虽然已经年满20周岁,但是尚某仍然没有达到22周岁的结婚年龄, 所以导致该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仍然没有消失,所以该婚姻仍然是无效婚姻。由于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不能够判决尚某和马某离婚,人民法院只能够判决尚某和马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诉讼确认婚网无效请求权的行使
('―)享有婚姻无效请求权的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当存在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时,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无效。但是由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直接关系到一个既存家庭的解体,如果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他人的婚姻关系无效,会严重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所以我国根据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对于享有申请婚姻无效请求权的主体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保证婚姻关系的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有权申请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即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双方,以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根据婚姻无效的原因的不同而不同。
1.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其中近亲属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解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在当事人重婚的情况下,可以是男女双方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所以达到了法定婚龄的一方,如果其本人不申请婚姻关系无效的话,该人的近亲属是无权申请婚姻无效的。
3.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因此,包括基层组织在内的其他个人或者单位是无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4.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所以如果没有与患病者共同生活,即使是患病者的近亲属也无权宣告婚姻无效。
(二)行使婚姻无效请求权的期限
1 -如果无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都没有死亡的,由于这种违法的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的状态,所以无效婚姻关系的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此期限内随时都可以提起,没有期间的限制。
2.如果无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都死亡的,那么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要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必须在无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的1年内提出。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尚某与马某在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到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违反了《婚姻法》第6条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结婚年龄的规定,且至起诉之日,原告尚某仍未达到法定年龄,于是依法宣告尚某与马某的婚姻登记无效。私家侦探分析尚某起诉要求与马某离婚,但是由于两人登记结婚时均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所以两个人通过欺骗的手段登记结婚属于无效的婚姻。
2005年8月28日,尚某提出离婚的时候,马某虽然已经年满20周岁,但是尚某仍然没有达到22周岁的结婚年龄, 所以导致该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仍然没有消失,所以该婚姻仍然是无效婚姻。由于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不能够判决尚某和马某离婚,人民法院只能够判决尚某和马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诉讼确认婚网无效请求权的行使
('―)享有婚姻无效请求权的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当存在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时,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无效。但是由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直接关系到一个既存家庭的解体,如果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他人的婚姻关系无效,会严重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所以我国根据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对于享有申请婚姻无效请求权的主体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保证婚姻关系的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有权申请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即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双方,以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根据婚姻无效的原因的不同而不同。
1.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其中近亲属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解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在当事人重婚的情况下,可以是男女双方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所以达到了法定婚龄的一方,如果其本人不申请婚姻关系无效的话,该人的近亲属是无权申请婚姻无效的。
3.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因此,包括基层组织在内的其他个人或者单位是无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4.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所以如果没有与患病者共同生活,即使是患病者的近亲属也无权宣告婚姻无效。
(二)行使婚姻无效请求权的期限
1 -如果无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都没有死亡的,由于这种违法的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的状态,所以无效婚姻关系的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此期限内随时都可以提起,没有期间的限制。
2.如果无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都死亡的,那么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要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必须在无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的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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