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被告不到庭怎么办?
2018-10-9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多年的司法实践无数的案件表明,一些被告开庭时没有到庭参加审理的原因、情形、动机、目的是多方面的,从主观与客观上的原因来分,有故意非法拒不到庭和因为特殊原因而没能到庭两大类。那么对待没能到庭的被告,也应当分别分别不同情况合法、合理的正当对待。就被告未到庭的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两大类下分清具体情形,以便准当正确对待。
一、被告故意非法拒不到庭的情形:
(一)不参与审理也不逃避的拒不到庭:有的被告人由于在案件中没有道理,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损害了她人的合法权益,自知对案件没有胜诉的可能,就抱着“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不依法应诉案件,也不躲避、逃避,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判决,案件开庭时也不去参加庭审,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少的。
(二)逃避、玩消失的拒不到庭:一些民事经济案件的当事人,深知案件的审判结果对自己一定不利,以逃避的态度,采取逃避的做法。例如,有的可能被告人,在知道对方一定会起诉以后,或者在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他们应诉以后,居然躲避,玩消失,人民法院开庭时,他们绝没有到。
(三)前一段依法应诉开庭时不去参加的拒不到庭:一些民事经济案件的被告人,开庭前是依法应诉的,他们还依法写了《答辩书》,提出了相关的抗辩理由。但是自知自己的理由还是不能成立,在开庭时就拒不到庭。
(四)一审不管打二审的拒不到庭:这类被告人认为,在一审中,原告与办案人员有影响公正审判的特殊因素,他不可能胜诉,所以,放弃一审,在一审中不应诉、不参加庭审。案子判决后,才依法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依法争取胜诉。
二、被告无主观故意的未能到庭的情形:
(一)无法参加开庭的未能能庭:有的民事经济案件被告人未到庭的被告,他们未到庭不是因为没有理由、证据,也不是不关心案件结果,更不是拒不到庭。而是因为无法克服、无法战胜、无法避免的原因而未参加开庭。例如:重病、突然发生交通事故、突然受到伤害、被非法拘禁、被依法抓捕或者其他事态限制了人身自由或者难以到庭参加审理而未能到庭。
(二)办案人员非法送达开庭《传票》故意让被告不能到庭的未能到庭: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钱权交易案的腐败办案人员,为了包庇原告,他们就故意制造被告不能到庭的送达《传票》方式,故意让被告不能到庭。例如:叫关系人带开庭《传票》,被告人并没有收到传票,必要时,带《传票》的人却证实已经送到被告人的手里的。又例如:非法办案人员用手机拍《传票》的照片发在被告已停机的手机里,《传票》是发了,但是被告并没有收到。被告不知道开庭,当然没有到庭。
(三)坚决依法维权的合法拒不到庭:有一种特殊形式的拒不到庭,那就是,被告方有着充分的事实、可靠的证据、明确与有效的依据,认定办案人员违反党纪国法办案、腐败办案,包庇原告人而坚决依法反对、坚决依法拒绝、坚决依法抗议、坚决依法抵制、坚决依法拒绝参与非法腐败的开庭。例如:非法重复立案后又非法重复开庭的被告。
上述第一大类的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民法院只要经两次合法传唤,就可以依法缺席开庭、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强行判决。
第二大类第一小类未到庭的被告人,由于其产生不能到庭的原因法庭不知道,如果也没有人依法帮其申请延期开庭,法庭也只能依法缺席开庭、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强行判决。
第二大类第二小类的被告没有到庭,既然是办案人员非法策划的,那么他们一定会非法缺席开庭、非法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但是到《判决书》生效执行的时候,被告发现这种情况,可以依法申请再审,同时可以依法控告非法办案人员,使错判的纠正,使腐败办案人员受到依法惩处。
第二大类第三小类未能到庭的被告,一般都有精准的掌握,如果办案人员非法开庭、非法审理、非法判决,一旦告发,一功后果依法应由腐败非法办案人员承担,不能缺席开庭、缺席审理、缺席判决。这种情况,腐败办案人员非法开庭、非法审理、非法判决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