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2015-10-26婚内债务双方还深圳谋动私家侦探公司介绍案情
2002年11月15日,谭某向某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 双方约定采用月均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自2002年11月15日至2017 年11月15日止。2004年11月16日,谭某和其妻子王某因为双方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2006年10月,某银行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谭某及其前妻王某共同偿还贷款。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该笔贷款系前夫谭某所为,本人并不知情,且双方早已书面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归自己所有,因此拒绝对于此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虽然两人在经济上有八八制的约定,但是银行贷款时并不知晓该情况,谭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债权债务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故被告王某"我对该笔债务不承担责任"的说法不能成立。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谭某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被告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深圳谋动私家侦探公司分析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应该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属于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却不知道该约定,那么即使两个人离婚后,原配偶双方也应该共同承担该债务。在本案当中,尽管谭某和王某约定婚后各自财产归自己所有,所以谭某购买房屋而贷款应该属于自己个人的债务, 但是银行在贷款的时候谭某并没有告知银行其和王某的财产的约定,王某没有证据证明银行知道该约定,所以对于该笔贷款,王某即使离婚了,也应该跟谭某共同向银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不能够以双方的内部约定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2002年11月15日,谭某向某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 双方约定采用月均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自2002年11月15日至2017 年11月15日止。2004年11月16日,谭某和其妻子王某因为双方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2006年10月,某银行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谭某及其前妻王某共同偿还贷款。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该笔贷款系前夫谭某所为,本人并不知情,且双方早已书面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归自己所有,因此拒绝对于此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虽然两人在经济上有八八制的约定,但是银行贷款时并不知晓该情况,谭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债权债务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故被告王某"我对该笔债务不承担责任"的说法不能成立。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谭某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被告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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