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妻病时与丈夫签财产协议清醒后妻子维权胜诉
2015-10-26疯妻病时与丈夫签财产协议,清醒后妻子维权胜诉深圳谋动私家侦探公司介绍案情
朱某与孙某经人介绍于1993年8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并且共同购置了两套住房。2004年10月朱某经某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其病情时好时坏。2006年1月20日,孙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且当庭提交了其与朱某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
该协议约定:夫妻的共同财产是住房两套,现在双方协议离婚,两套住房一人一套;因买房而产生的共同债务11万元由朱某负责偿还。在庭审过程当中,朱某同意离婚,但是对于此份财产分割协议提出了异议,称这是孙某在趁其神志不清时与其签订的,不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 同时事实上双方也不存在11万元的购房借款,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自己在签署财产分割协议的时候正处于发病期。被告朱某请求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同时称自己由于患病无力抚养孩子,其孩子应该由孙某抚养。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朱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实,其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的时候正处于发病期,所以该财产分割协议属无效协议,同时原告孙某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11万元的共同债务。人民法院最后判决解除孙某和朱某的婚姻关系,两套住房一人一套,孩子由孙某抚养。
深圳谋动私家侦探公司分析在这个案件当中,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关键是孙某和朱某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由于本案当中,朱某的行为能力时好时坏,因此朱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根据朱某提供的证据表明签订协议的时候其正处于发病的状态,因此朱某并不能够理解双方签署的协议的真正意义和由此导致的后果,所以该协议是无效的。由于该协议是无效的,所以当离婚的双方无法就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只好进行依法分割。通过此案,一定要清楚,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必须是离婚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否则就会影响该离婚协议的效力。
朱某与孙某经人介绍于1993年8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并且共同购置了两套住房。2004年10月朱某经某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其病情时好时坏。2006年1月20日,孙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且当庭提交了其与朱某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
该协议约定:夫妻的共同财产是住房两套,现在双方协议离婚,两套住房一人一套;因买房而产生的共同债务11万元由朱某负责偿还。在庭审过程当中,朱某同意离婚,但是对于此份财产分割协议提出了异议,称这是孙某在趁其神志不清时与其签订的,不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 同时事实上双方也不存在11万元的购房借款,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自己在签署财产分割协议的时候正处于发病期。被告朱某请求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同时称自己由于患病无力抚养孩子,其孩子应该由孙某抚养。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朱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实,其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的时候正处于发病期,所以该财产分割协议属无效协议,同时原告孙某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11万元的共同债务。人民法院最后判决解除孙某和朱某的婚姻关系,两套住房一人一套,孩子由孙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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