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要求分割配偶父母赠与的房子没有证据
2015-10-26 离婚要求分割配偶父母赠与的房子没有证据深圳谋动私家侦探公司介绍案情
蔡某和李某于1998年12月自行相识,2001年7月25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是后来由于李某经常喝醉酒并且耍酒疯打骂妻子蔡某,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失和。2002年6月,双方开始分居。2003年初,蔡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2003年2月16日,人民法院驳回了蔡某的诉讼请求。
此后, 原、被告关系并没有任何好转,于是2004年1月,蔡某再次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财产。在庭审过程当中, 李某同意离婚,但是提出分居后自己居住的房屋是结婚前父母给出资购买的,所以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故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但是对此说法蔡某不认可,说当时买房子的时候,李某的父母明确说是为双方结婚而购买的房子,对此李某并不承认,而蔡某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李某的父母说过是为双方购买房子。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现李某居住的房屋确实是2001年6月23日李某的父母为其购买的,蔡某所说的是为双方购买的房屋并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人民法院最后判决李某居住的房屋属于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该财产依法应该归李某所有。
深圳谋动私家侦探公司分析双方的争执点就是双方分居后,李某居住的房屋到底是不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是,蔡某就有权要求分割;如果不是,就无权要求分割。根据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该房屋是2001年6月23日李某的父母为李某出资购买的,而蔡某跟李某登记结婚时是2001年7月25日。尽管蔡某在法庭上诉称李某父母是为双方购买房屋而出资的,是给双方的,但是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因此很难认定该赠与属于对于双方的赠与,只能够认定为父母对于自己子女的赠与,所以该房屋应该属于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蔡某无权要求分割。
但是如果是婚后赠与的,如果一方父母在蹭与的时候没有明确说是赠与自己子女的,视为是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该赠与的财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明确说是赠与一方的,则属于个人财产。比如男女双方结婚后,一些父母会为儿女购买房屋出资, 一般情况下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一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在离婚的时候无权要求分割。
蔡某和李某于1998年12月自行相识,2001年7月25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是后来由于李某经常喝醉酒并且耍酒疯打骂妻子蔡某,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失和。2002年6月,双方开始分居。2003年初,蔡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2003年2月16日,人民法院驳回了蔡某的诉讼请求。
此后, 原、被告关系并没有任何好转,于是2004年1月,蔡某再次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财产。在庭审过程当中, 李某同意离婚,但是提出分居后自己居住的房屋是结婚前父母给出资购买的,所以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故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但是对此说法蔡某不认可,说当时买房子的时候,李某的父母明确说是为双方结婚而购买的房子,对此李某并不承认,而蔡某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李某的父母说过是为双方购买房子。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现李某居住的房屋确实是2001年6月23日李某的父母为其购买的,蔡某所说的是为双方购买的房屋并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人民法院最后判决李某居住的房屋属于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该财产依法应该归李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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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是婚后赠与的,如果一方父母在蹭与的时候没有明确说是赠与自己子女的,视为是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该赠与的财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明确说是赠与一方的,则属于个人财产。比如男女双方结婚后,一些父母会为儿女购买房屋出资, 一般情况下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一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在离婚的时候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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