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个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规则
2015-10-271. 一般认定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这些证据具有证明力:
(1)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 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在审查的过程当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异议,则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没有举证的话,则人民法院会依法认定上诉证据的证明力。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 条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够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这里需要明确的一个误区是,有些当事人认为未成年人是不能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这是不对的。只要该未成年人了解并且能够理解其所见所闻的事实,就可以成为证人出庭作证。其中与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人进行具体的审核,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不同的,不同地区的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及知识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所以这个相当的标准需要进行具体的审核,并没有一个法定的标准。
(2)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不管证人跟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什么关系, 只要知道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其证言的效力是不同的。特别是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关系不错的人出具的有利于该当事人的证言或者是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关系不好的人出具的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证言,其证言的真实性都是值得怀疑的,不能够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审判实践当中,尽管很多当事人都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或者提交证人证言,但是由于证人的作证客观性难以认定,导致一般情况下主审法官基本不采信这类证人证言。
(3)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具有很强的再现性,所以其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其被伪造或者篡改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如果视听资料存在疑点,就不能够被人民法院采信。所以,如果想提供视听资料,就必须保存好原始的信息源,保证其不失真。如果对于对方的视听资料有异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反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真伪鉴定。
(4)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在一些案件当中,如果只有复印件或者复制品,但是没有相应的原件、原物核对,除了对方当事人承认其真实性,则人民法院不能够单独将这些复印件或者复制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所以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要注意保留各种证据的原件,对于一些发票、收据要尽可能地保存。
提供人有证件材料的原件或者原件线索,但是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却为复制件,并且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的,也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复制件的真实性,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那么这些复制件是不能在诉讼中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所以,如果故意不提供原件的话,复制件是不能够被人民法院采用的。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在审判实践当中,一些当事人会提交证人书写的证言,而证人并没有出庭作证,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话,则一般就不再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了;如果对方提出异议的话,则证人就需要出庭作证。
需要注意的是,证人出庭的时候要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和复印件,如果身份证丢失或者没有的话,要向法院提交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如驾照等具有唯一性的证件。-
2.书证的判断规则
对于书证,主要是看上面的笔迹是否有篡改,公章或者个人的名章是否真实。比如,在离婚案件当中,如果婚姻关系的一方出具了对方给自己出具的赔偿协议书或者其他书面材料,另一方当事人不承认是自己书写的,该当事人应该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笔迹鉴定申请或者其他反证,以证明对方提供的书证是虚假的或者是不符合事实的。如果只是在庭审的过程当中口头提出质疑意见,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他相反证据推翻或者申请鉴定,则人民法院会依法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从而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这些证据具有证明力:
(1)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 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在审查的过程当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异议,则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没有举证的话,则人民法院会依法认定上诉证据的证明力。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 条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够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这里需要明确的一个误区是,有些当事人认为未成年人是不能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这是不对的。只要该未成年人了解并且能够理解其所见所闻的事实,就可以成为证人出庭作证。其中与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人进行具体的审核,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不同的,不同地区的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及知识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所以这个相当的标准需要进行具体的审核,并没有一个法定的标准。
(2)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不管证人跟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什么关系, 只要知道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其证言的效力是不同的。特别是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关系不错的人出具的有利于该当事人的证言或者是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关系不好的人出具的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证言,其证言的真实性都是值得怀疑的,不能够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审判实践当中,尽管很多当事人都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或者提交证人证言,但是由于证人的作证客观性难以认定,导致一般情况下主审法官基本不采信这类证人证言。
(3)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具有很强的再现性,所以其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其被伪造或者篡改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如果视听资料存在疑点,就不能够被人民法院采信。所以,如果想提供视听资料,就必须保存好原始的信息源,保证其不失真。如果对于对方的视听资料有异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反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真伪鉴定。
(4)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在一些案件当中,如果只有复印件或者复制品,但是没有相应的原件、原物核对,除了对方当事人承认其真实性,则人民法院不能够单独将这些复印件或者复制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所以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要注意保留各种证据的原件,对于一些发票、收据要尽可能地保存。
提供人有证件材料的原件或者原件线索,但是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却为复制件,并且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的,也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复制件的真实性,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那么这些复制件是不能在诉讼中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所以,如果故意不提供原件的话,复制件是不能够被人民法院采用的。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在审判实践当中,一些当事人会提交证人书写的证言,而证人并没有出庭作证,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话,则一般就不再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了;如果对方提出异议的话,则证人就需要出庭作证。
需要注意的是,证人出庭的时候要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和复印件,如果身份证丢失或者没有的话,要向法院提交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如驾照等具有唯一性的证件。-
2.书证的判断规则
对于书证,主要是看上面的笔迹是否有篡改,公章或者个人的名章是否真实。比如,在离婚案件当中,如果婚姻关系的一方出具了对方给自己出具的赔偿协议书或者其他书面材料,另一方当事人不承认是自己书写的,该当事人应该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笔迹鉴定申请或者其他反证,以证明对方提供的书证是虚假的或者是不符合事实的。如果只是在庭审的过程当中口头提出质疑意见,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他相反证据推翻或者申请鉴定,则人民法院会依法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从而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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