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过错不准离婚的法定事由
2015-10-27在审判实践中,有些离婚的当事人或者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往往会因为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期间存在过错,而错误地认为由于这个过错就应该惩罚有过错的一方,而不同意离婚或者不判决离婚,其实这种想法或者做法是错误的。
婚姻关系的本质是男女双方感情的一种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是需要以有无夫妻感情来判断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有无过错并不是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 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即使离婚的男女双方一方对于婚姻关系的破裂有过错,如与他人非法同居,跟别人发生一夜情等错误行为,但是只要经过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发现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巳经破裂,那么就应该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而不能够因为一方对于夫妻感情的破裂有过错并且又提出离婚就不允许离婚,这样是违反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的,也是不符合婚姻的规律的,只能够造成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更大的伤害。
婚姻关系的本质是男女双方感情的一种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是需要以有无夫妻感情来判断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有无过错并不是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 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即使离婚的男女双方一方对于婚姻关系的破裂有过错,如与他人非法同居,跟别人发生一夜情等错误行为,但是只要经过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发现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巳经破裂,那么就应该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而不能够因为一方对于夫妻感情的破裂有过错并且又提出离婚就不允许离婚,这样是违反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的,也是不符合婚姻的规律的,只能够造成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更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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