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
2015-10-27案情介绍
2001年,28岁的王某在一次出差途中,认识了同乘一辆车的有夫之妇张某,经过交谈,双方发现都是在同一个城市工作,于是双方互相留了联系方式。后来,双方开始断断续续地交往。2002年张某因为跟自己的丈夫不和开始分居生活。分居后,张某和王某的关系很快升温,两个人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张某和自己的丈夫经过协议离婚,张某获得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和20万元的存款。2005年, 王某和张某登记结婚,但是婚后,双方很快发现彼此之间性格差异太大,根本无法共同生活,于是2006年3月,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与王某离婚。开庭审理后,王某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分割王某的三居室的房屋和20万元的存款。经过审理后,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和张某离婚,但是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对此,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决,驳回了王某的上诉。
私家侦探分析本案,王某和张某争议的焦点是三居室的房屋和20万元的存款
是否是双方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婚后获得的财产一般都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而要确定是否属于王某和张某的共同财产,要查明双方的婚姻关系从何时开始起算。在本案当中,王某和张某从2002年开始同居的,并且于2005年办理的结婚登记,那么这种结婚登记是否能够溯及到2004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在本案当中, 王某和张某同居的时候,张某尚没有离婚,所以张某和王某的同居是违法的,并不符合婚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直到2004年,张某和其丈夫离婚后,张某和王某才符合了结婚登记的实质条件,因此2005年张某和王某的登记结婚的效力可以溯及到张某和其丈夫离婚后,并不能够溯及到张某和王某开始同居的2002年,三居室的房屋和20万元的存款不属于张某和王某的共同财产,因此王某无权要求分割这三居室的房屋和20万元的存款,所以一审和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
2001年,28岁的王某在一次出差途中,认识了同乘一辆车的有夫之妇张某,经过交谈,双方发现都是在同一个城市工作,于是双方互相留了联系方式。后来,双方开始断断续续地交往。2002年张某因为跟自己的丈夫不和开始分居生活。分居后,张某和王某的关系很快升温,两个人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张某和自己的丈夫经过协议离婚,张某获得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和20万元的存款。2005年, 王某和张某登记结婚,但是婚后,双方很快发现彼此之间性格差异太大,根本无法共同生活,于是2006年3月,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与王某离婚。开庭审理后,王某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分割王某的三居室的房屋和20万元的存款。经过审理后,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和张某离婚,但是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对此,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决,驳回了王某的上诉。
私家侦探分析本案,王某和张某争议的焦点是三居室的房屋和20万元的存款
是否是双方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婚后获得的财产一般都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而要确定是否属于王某和张某的共同财产,要查明双方的婚姻关系从何时开始起算。在本案当中,王某和张某从2002年开始同居的,并且于2005年办理的结婚登记,那么这种结婚登记是否能够溯及到2004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在本案当中, 王某和张某同居的时候,张某尚没有离婚,所以张某和王某的同居是违法的,并不符合婚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直到2004年,张某和其丈夫离婚后,张某和王某才符合了结婚登记的实质条件,因此2005年张某和王某的登记结婚的效力可以溯及到张某和其丈夫离婚后,并不能够溯及到张某和王某开始同居的2002年,三居室的房屋和20万元的存款不属于张某和王某的共同财产,因此王某无权要求分割这三居室的房屋和20万元的存款,所以一审和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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