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债务 夫妻假离婚 假戏成真 失妻又失财
2015-10-26为躲债务,夫妻假离婚;假戏成真,失妻又失财私家侦探介绍案情
江苏省某市的王勤与刘婷婷(均系化名)1979年农历正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家中的楼房房产证所有权人原为王勤,共有人为刘婷婷。王勤在外地做生意期间,欠下了大量的债务。为了逃避债务,保住家中的房产,夫妻两人经过商量后便准备假离婚,以应付债权人讨债。2002年12月6日,夫妻两人邀请了其他人作为见证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书约定:"对楼房1幢及在内的所有共同财产,均协议归刘婷婷所有。"2003年1月24日,王勤与刘婷婷登记离婚,此后,王勤一直居住在该楼房内。
2004年6月,已经离婚的王勤和刘婷婷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逐渐从口角发展到殴打。无法忍受的刘婷婷想到自己已与王勤离婚,且该楼房属于自己所有,因此于2005年4月15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王勤立即搬出其所有的房屋。王勤则认为这是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自己也有份额,因此拒绝搬出。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本案争议的楼房1幢,在2003年1月原、被告登记离婚前,双方已经协议归刘婷婷所有,此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但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应予遵守。现被告离婚后仍居住在属原告所有的房屋内,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应予迁出。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后,王勤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了王勤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审判决。私家侦探分析又是一个夫妻双方为了实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而草率签署离婚协议的典型案件。在本案当中,王勤和刘婷婷为了实现躲避债务的目的,而协议将双方的共同财产全部归刘婷婷所有, 并且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双方尽管仍然在一起生活,但是实质上双方已经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一种同居关系。在双方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因为刘婷婷不承认这份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为了躲避债务,因此该协议是有效的,对于王勤和刘婷婷来说,是有约束力的,所以根据该协议该房屋已经属于刘婷婷所有。现在刘婷婷要求王勤搬出自己所有的房屋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因为合法的公民财产是受宪法和民法保护的。所以,王勤只能够搬出原来属于自己和刘婷婷共有的房屋,一审、二审的判决都是很有道理的。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对于离婚协议的签署必须要慎重,必须是双方的感情确实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而且对于财产的分割确实是深思熟虑后才能够签署,不能够为了实现一时的目的而签署离婚协议。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正如本案的第一审判决中所说的,该协议仅仅对于王勤和刘婷婷双方是有约束力的,但是其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其协议并不能够达到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
江苏省某市的王勤与刘婷婷(均系化名)1979年农历正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家中的楼房房产证所有权人原为王勤,共有人为刘婷婷。王勤在外地做生意期间,欠下了大量的债务。为了逃避债务,保住家中的房产,夫妻两人经过商量后便准备假离婚,以应付债权人讨债。2002年12月6日,夫妻两人邀请了其他人作为见证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书约定:"对楼房1幢及在内的所有共同财产,均协议归刘婷婷所有。"2003年1月24日,王勤与刘婷婷登记离婚,此后,王勤一直居住在该楼房内。
2004年6月,已经离婚的王勤和刘婷婷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逐渐从口角发展到殴打。无法忍受的刘婷婷想到自己已与王勤离婚,且该楼房属于自己所有,因此于2005年4月15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王勤立即搬出其所有的房屋。王勤则认为这是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自己也有份额,因此拒绝搬出。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本案争议的楼房1幢,在2003年1月原、被告登记离婚前,双方已经协议归刘婷婷所有,此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但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应予遵守。现被告离婚后仍居住在属原告所有的房屋内,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应予迁出。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后,王勤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了王勤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审判决。私家侦探分析又是一个夫妻双方为了实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而草率签署离婚协议的典型案件。在本案当中,王勤和刘婷婷为了实现躲避债务的目的,而协议将双方的共同财产全部归刘婷婷所有, 并且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双方尽管仍然在一起生活,但是实质上双方已经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一种同居关系。在双方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因为刘婷婷不承认这份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为了躲避债务,因此该协议是有效的,对于王勤和刘婷婷来说,是有约束力的,所以根据该协议该房屋已经属于刘婷婷所有。现在刘婷婷要求王勤搬出自己所有的房屋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因为合法的公民财产是受宪法和民法保护的。所以,王勤只能够搬出原来属于自己和刘婷婷共有的房屋,一审、二审的判决都是很有道理的。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对于离婚协议的签署必须要慎重,必须是双方的感情确实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而且对于财产的分割确实是深思熟虑后才能够签署,不能够为了实现一时的目的而签署离婚协议。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正如本案的第一审判决中所说的,该协议仅仅对于王勤和刘婷婷双方是有约束力的,但是其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其协议并不能够达到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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