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财产 离婚法院不支持
2015-10-26口头约定财产^制,离异不获支持深圳谋动私家侦探公司介绍案情
李女士与尚先生均系再婚,2004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结婚前,为避免双方婚后为经济问题发生纠纷,两个人口头约定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实行夫妻财产八八制,双方自结婚后, 丈夫尚先生除了每月给李女士 1000元的生活费外,各自收人归自己所有。由于双方都是再婚,两个人也没有共同的爱好,夫妻感情逐渐破裂,为此李女士于2005年1月将尚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尚先生离婚并且要求平均分割双方财产。庭审当中,尚先生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李女士平均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称双方已经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归自己所有,为此尚先生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自己偷偷录制的一份谈话录音,以证明双方曾经作出了此约定。李女士承认录音中是自己的声音,但是不同意按照口头协议分,坚决主张平均分割双方的财产。人民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然不能就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最后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的约定无效,判决平均分割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一审判决后,尚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尚先生的上诉。
深圳谋动私家侦探公司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否则就是无效的约定。本案当中,李女士和尚先生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采用了 口头的形式,尽管尚先生有录音可以证明对于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的事实存在,但是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因此该约定是无效的。在本案当中,由于财产约定是无效的,当诉讼当中双方对于财产的分割无法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只能够依法平均分割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所以,通过本案,我们一定要注意如果需要对于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的话,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否则就是无效的,仍然必须按照法定的财产制进行分割。
李女士与尚先生均系再婚,2004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结婚前,为避免双方婚后为经济问题发生纠纷,两个人口头约定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实行夫妻财产八八制,双方自结婚后, 丈夫尚先生除了每月给李女士 1000元的生活费外,各自收人归自己所有。由于双方都是再婚,两个人也没有共同的爱好,夫妻感情逐渐破裂,为此李女士于2005年1月将尚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尚先生离婚并且要求平均分割双方财产。庭审当中,尚先生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李女士平均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称双方已经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归自己所有,为此尚先生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自己偷偷录制的一份谈话录音,以证明双方曾经作出了此约定。李女士承认录音中是自己的声音,但是不同意按照口头协议分,坚决主张平均分割双方的财产。人民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然不能就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最后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的约定无效,判决平均分割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一审判决后,尚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尚先生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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