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
2015-10-26琳琳最近因为涉足了已婚家庭,并且双方还产生了一些经济上的问题,自己成为第三者被对方原配夫人告到仲裁庭,要求其以后都退出其婚姻生活,并且偿还她老公为琳琳购买的房产和汽车等财产。虽然从法律意义上她所住的房产和汽车都不是写的自己名字,但要想就这么白白收回去肯定也是不可能的,自己的青春岁月还是付出了的。
琳琳要准备自己的策略的时候,首先需要明白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的不同之处。两者都是仲裁终结的一种方式,但采取的方式和具备的法律效力是有所不同的。其实用直白的话来说,调解书是双方在调解庭的见证下双方就案件内容达成一致后,调解庭对双方的一致意见出具的法律文书。而裁决书是双方就案件内容并未达成一致,调解庭根据事实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裁决和判定的一种方法,具有强制性。调解书是在双方达成一致下的结果,也就是说不能出现反悔的情况,也就无法就内容进行上诉。裁决书是调解庭做出的裁决,一般情况下对裁决内容进行上诉的话,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
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虽然不同于法庭诉讼判决,但同样具有其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需要遵守其约束,按照裁决书上的规范来行驶各自的权利义务。
1、裁决书实行一次裁决制度,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实重新申请仲裁。我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我国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生效后的裁决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的最后决定,不得再争议。
2、不得就该案件再次胜诉,也是根据经济仲裁条例的原则,裁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再争议,如当事人再起诉,法院可不受理。当然,也不并不是说对仲裁后的结果完全不可以有异议,同样也可以对其进行上诉,但法院将根据案件的情况来选择是否受理,同时拥有不受理该案件的权利。
中国xxx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015)外仲字第7号
申请人:中国xxx公司(收货人),地址:广州市x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香港x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双方因承运人所运货物发生损失的责任发生争议,协议提交本会仲裁。本会依法受理此案,后根据双方的选定和委托组成仲裁庭,于2015年1月10日至2月15日在广州进行了审理。被申请人申请首席仲裁员回避,本会认为其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准许。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本会依法提交给广州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已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上海的资金10万港元。申请人认为货物的损失是被申请人的过失造成的,要求赔偿10万港元。被申请人则认为不负赔偿责任,理由是货物的损失因不可抗力原因所致。双方都提交了有关证据。
现查明:货物到达广州港口后,双方交验确认所损货物价值9万港元;该货当时国际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10万港元。
仲裁庭认为:货物损失系承运船舶不适合海上航行所致,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仲裁庭进行了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现做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向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99000港元。2、本案仲裁费5000港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首席仲裁员xxx,仲裁员xxx,仲裁员xxx
2015年2月15日(盖章)
书记员xxx
在仲裁的过程中,朋友认为不管是从法律还是从道德层面来看,自己都不具有较大的优势,且自己也并未怀孕,无法向该男子要过多的经济补偿。因此,朋友建议她以仲裁调解书的方式来结束这个案子,而如果一旦通过仲裁裁决的话,自己将可能更有劣势。
琳琳要准备自己的策略的时候,首先需要明白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的不同之处。两者都是仲裁终结的一种方式,但采取的方式和具备的法律效力是有所不同的。其实用直白的话来说,调解书是双方在调解庭的见证下双方就案件内容达成一致后,调解庭对双方的一致意见出具的法律文书。而裁决书是双方就案件内容并未达成一致,调解庭根据事实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裁决和判定的一种方法,具有强制性。调解书是在双方达成一致下的结果,也就是说不能出现反悔的情况,也就无法就内容进行上诉。裁决书是调解庭做出的裁决,一般情况下对裁决内容进行上诉的话,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
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虽然不同于法庭诉讼判决,但同样具有其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需要遵守其约束,按照裁决书上的规范来行驶各自的权利义务。
1、裁决书实行一次裁决制度,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实重新申请仲裁。我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我国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生效后的裁决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的最后决定,不得再争议。
2、不得就该案件再次胜诉,也是根据经济仲裁条例的原则,裁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再争议,如当事人再起诉,法院可不受理。当然,也不并不是说对仲裁后的结果完全不可以有异议,同样也可以对其进行上诉,但法院将根据案件的情况来选择是否受理,同时拥有不受理该案件的权利。
3、裁决书具有强制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照生效裁决的条款和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国xxx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015)外仲字第7号
申请人:中国xxx公司(收货人),地址:广州市x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香港x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双方因承运人所运货物发生损失的责任发生争议,协议提交本会仲裁。本会依法受理此案,后根据双方的选定和委托组成仲裁庭,于2015年1月10日至2月15日在广州进行了审理。被申请人申请首席仲裁员回避,本会认为其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准许。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本会依法提交给广州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已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上海的资金10万港元。申请人认为货物的损失是被申请人的过失造成的,要求赔偿10万港元。被申请人则认为不负赔偿责任,理由是货物的损失因不可抗力原因所致。双方都提交了有关证据。
现查明:货物到达广州港口后,双方交验确认所损货物价值9万港元;该货当时国际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10万港元。
仲裁庭认为:货物损失系承运船舶不适合海上航行所致,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仲裁庭进行了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现做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向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99000港元。2、本案仲裁费5000港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首席仲裁员xxx,仲裁员xxx,仲裁员xxx
2015年2月15日(盖章)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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