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申请书
2015-10-23重要票据丢失怎么办?
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我们对重要票据可能会弄丢,而一些较小金额的财物丢失了也无妨,但是特别重要的票据丢失将可能对我们的生活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如重要财物的当票等,特别是一些同持有人身份绑定不够的票据将非常危险。而即使拾得票据的人无法占有该财产,那么也可能利用票据进行一些违法行为。如利用偷盗而来的房产抵押证明来进行非法贷款,利用捡到的身份证来办理信用卡同时套取非法资金等,这些都对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造成较大的影响。
如果我们也丢失了一些重要票据该怎么办呢,深圳谋动私家侦探建议,丢失了重要票据应该根据该票据的情况来进行处理。首先,我们应该保证该票据所代表的现实财产不会被占有,其次应该保证该票据不会被他人从事非法的活动,这是我们应该理清层次并应确保的目的。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共识催告申请则是应对票据丢失很有效的一种法律程序,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概念和作用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公示催告是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的情况下,为使票据上所标示的权利与实体权利相分离,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不受侵害,而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做出公示催告的一种法律程序。而公示催告申请书则是为了保证这种法律程序能够正常进行而制作并向法院提交的一种法律文书。
如何申请公示催告
本法律文书是当事人在丧失票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丢失票据的人仍然占有票据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其性质相当于我们在丢失重要证件后在报纸上发布遗失公告,只是公示催告经过人民法院的宣布,其更具有法律效力,对票据所有权的一种法律上的保护。
公示催告程序只有申请人,没有对方当事人,只能是最后持有票据并可以依据主张权利的。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持有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但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无论是经背书,还是尚未背书,也无论是被盗、被以背书转让的。无论是经背书,还是尚未背书,也无论是被盗窃、被诈骗、自己遗失,还是灭失,只要不是因票据持有人本人的意思而丧失票据的,都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其书催告申请书,递交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
从程序上来说,申请人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申请书向法院递交申请,而法院在受到申请后依法对其进行处理。人民法院将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告的形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否则法院将做出除权判决使丧失的票据权利消灭。通过这种除权判决,票据丧失人将恢复票据的所有权利,是人民法院的一种非诉讼性司法程序和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时的救济方法。
公示催告相关法律规定
对公示催告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在《民事诉讼法》中,其中与其相关的法律条款在《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对其进行了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七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我们对重要票据可能会弄丢,而一些较小金额的财物丢失了也无妨,但是特别重要的票据丢失将可能对我们的生活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如重要财物的当票等,特别是一些同持有人身份绑定不够的票据将非常危险。而即使拾得票据的人无法占有该财产,那么也可能利用票据进行一些违法行为。如利用偷盗而来的房产抵押证明来进行非法贷款,利用捡到的身份证来办理信用卡同时套取非法资金等,这些都对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造成较大的影响。
如果我们也丢失了一些重要票据该怎么办呢,深圳谋动私家侦探建议,丢失了重要票据应该根据该票据的情况来进行处理。首先,我们应该保证该票据所代表的现实财产不会被占有,其次应该保证该票据不会被他人从事非法的活动,这是我们应该理清层次并应确保的目的。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共识催告申请则是应对票据丢失很有效的一种法律程序,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概念和作用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公示催告是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的情况下,为使票据上所标示的权利与实体权利相分离,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不受侵害,而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做出公示催告的一种法律程序。而公示催告申请书则是为了保证这种法律程序能够正常进行而制作并向法院提交的一种法律文书。
如何申请公示催告
本法律文书是当事人在丧失票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丢失票据的人仍然占有票据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其性质相当于我们在丢失重要证件后在报纸上发布遗失公告,只是公示催告经过人民法院的宣布,其更具有法律效力,对票据所有权的一种法律上的保护。
公示催告程序只有申请人,没有对方当事人,只能是最后持有票据并可以依据主张权利的。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持有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但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无论是经背书,还是尚未背书,也无论是被盗、被以背书转让的。无论是经背书,还是尚未背书,也无论是被盗窃、被诈骗、自己遗失,还是灭失,只要不是因票据持有人本人的意思而丧失票据的,都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其书催告申请书,递交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
从程序上来说,申请人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申请书向法院递交申请,而法院在受到申请后依法对其进行处理。人民法院将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告的形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否则法院将做出除权判决使丧失的票据权利消灭。通过这种除权判决,票据丧失人将恢复票据的所有权利,是人民法院的一种非诉讼性司法程序和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时的救济方法。
公示催告相关法律规定
对公示催告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在《民事诉讼法》中,其中与其相关的法律条款在《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对其进行了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七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