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20年未办证 丈夫外遇被判赔偿
2015-10-27 王某和曹某于1986年相识,当时王某21岁,曹某25岁。同年12月两人举行婚礼结婚,但至今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一女。2005年曹某与另一女子孙某在网络上相识,开始了不正当来往,并同居生活,导致王某和曹某夫妻感情破裂并分居生活。2006年4月21日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曹某离婚,并且要求曹某给予损害赔偿金5000元。而曹某则辩称,其与王某从未进行过结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虽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属于事实婚姻。因曹某的行为给王某的精神造成了损害,曹某应依法给予王某适当的赔偿,于是判决曹某赔偿王某人民币5000 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私家侦探分析本案当中,王某和曹某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是由于双方举办婚礼是在1994年2月1日前,且双方当时举办婚礼时就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所以两个人的结合属于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而曹某与他人非法同居导致其与王某离婚,其行为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过错行为,所以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应该给予王某损害赔偿。如果王某和曹某登记结婚时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而且王某和曹某后来又都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话,则两人的婚姻就不属于事实婚姻,王某就很难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获得损害赔偿。
同居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同居关系,既包括法律所容忍的同居关系,也包括法律所不能够容忍的同居关系,如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同居和事实重婚。所谓狭义的同居关系,就是指法律所容忍的同居关系。这里所指的同居关系是广义上的同居关系0
(―)狭义上的同居关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共同居住在一起,稳定持续的共同生活,伹是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亦不构成事实婚姻的两性结合。
对于这种同居关系的处理,我国也经历了一个从严到松的过程。最初,我国对于情节严重的同居关系是要进行民事制裁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和人们思想的解放,我国对于这种没有配偶的男女共同生活的现象也日渐宽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目前国家对于狭义上的同居关系并不进行法律上的制裁,而只是在态度上持保留的态度,同时允许同居的双方及时进行效力上的补正。
(二)狭义上的同居关系同事实婚姻的一个很重要的区别是同居的男女双方之间并不具有婚姻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其结合也不构成重婚罪;狭义上的同居关系与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的同居的区别是狭义的同居关系的双方都没有配偶;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同居与事实重婚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其同居不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否则就会构成事实重婚,要承担刑事责任。三觥棚
所谓登记婚姻就是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从而产生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两性登记结婚既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也符合结婚的形式条件, 因此其效力是最高的,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侵犯合法的婚姻关系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严重情况下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法律后果
之所以要区分事实婚姻、同居关系和登记婚姻,是因为三者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成立时间上的不同。
事实婚姻的成立是有时间限制的,我国现在已经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对于1994年2月1日后的两性同居,不管是以什么理由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够构成事实婚姻。
而登记结婚不管是什么时候登记的,只要是进行了合法有效的登记,就是合法的婚姻,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就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承担的责任不同。
事实婚姻和登记婚姻都是为国家所保护的婚姻,男女之间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所以如果是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并且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就构成事实重婚,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是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但是不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则可能在离婚的时候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而如果是狭义的同居关系,由于男女双方并不^々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如果同居的一方与第三人结婚或者同/。的,并不构成重婚,也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如果同居的男女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如果同居的一方仅仅要^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所以,事实婚姻和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如果感情破裂,不能够继续共同生活了,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如果没有解除,则可能构成重婚。而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果不想继续共同生活了,则一般只要双方结束这种事实状态就可以了。
3. 财产分割的方式不同。
由于事实婚姻的效力同登记结婚的效力是一样的,所以事实婚姻的双方的财产分割方式与登记结婚相同,下面私家侦探分析会进行详细的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所谓的"一般共有财产"就是"共有",共有包括"一般共有"和"共同共有"。如果同居期间获得财产属于按份共有的,要按照各自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果是共同共有的,一般要进行平均分割。但是, 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的疾病而且没有治愈的,分割财产的时候,应予适当的照顾或者由另一方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
当事实婚姻的一方死亡时,另一方可以依法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第一顺位的继承权。而在同居关系中,如果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是不享有继承权的;如果未死亡一方对于死亡一方照顾比较多,则只能够按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同时,在事实婚姻的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继承或者受赠与获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同居关系的存续期间,一方通过继承或者受赠与获得的财产一般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共有。
五、小结
对于事实婚姻的现象,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已经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所以它已经属于历史的遗留问题了。而同居现象却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大量出现,对此,私家侦探分析需要提醒的是,由于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并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同居的男女双方觉得共同生活得幸福的话,一定要及时登记结婚,以保证双方和各自家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发生纠纷,就无法获得像法律保护事实婚姻和登记婚姻那样同等的保护。
私家侦探分析本案当中,王某和曹某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是由于双方举办婚礼是在1994年2月1日前,且双方当时举办婚礼时就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所以两个人的结合属于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而曹某与他人非法同居导致其与王某离婚,其行为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过错行为,所以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应该给予王某损害赔偿。如果王某和曹某登记结婚时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而且王某和曹某后来又都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话,则两人的婚姻就不属于事实婚姻,王某就很难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获得损害赔偿。
同居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同居关系,既包括法律所容忍的同居关系,也包括法律所不能够容忍的同居关系,如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同居和事实重婚。所谓狭义的同居关系,就是指法律所容忍的同居关系。这里所指的同居关系是广义上的同居关系0
(―)狭义上的同居关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共同居住在一起,稳定持续的共同生活,伹是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亦不构成事实婚姻的两性结合。
对于这种同居关系的处理,我国也经历了一个从严到松的过程。最初,我国对于情节严重的同居关系是要进行民事制裁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和人们思想的解放,我国对于这种没有配偶的男女共同生活的现象也日渐宽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目前国家对于狭义上的同居关系并不进行法律上的制裁,而只是在态度上持保留的态度,同时允许同居的双方及时进行效力上的补正。
(二)狭义上的同居关系同事实婚姻的一个很重要的区别是同居的男女双方之间并不具有婚姻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其结合也不构成重婚罪;狭义上的同居关系与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的同居的区别是狭义的同居关系的双方都没有配偶;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同居与事实重婚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其同居不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否则就会构成事实重婚,要承担刑事责任。三觥棚
所谓登记婚姻就是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从而产生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两性登记结婚既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也符合结婚的形式条件, 因此其效力是最高的,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侵犯合法的婚姻关系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严重情况下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法律后果
之所以要区分事实婚姻、同居关系和登记婚姻,是因为三者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成立时间上的不同。
事实婚姻的成立是有时间限制的,我国现在已经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对于1994年2月1日后的两性同居,不管是以什么理由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够构成事实婚姻。
而登记结婚不管是什么时候登记的,只要是进行了合法有效的登记,就是合法的婚姻,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就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承担的责任不同。
事实婚姻和登记婚姻都是为国家所保护的婚姻,男女之间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所以如果是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并且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就构成事实重婚,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是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但是不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则可能在离婚的时候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而如果是狭义的同居关系,由于男女双方并不^々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如果同居的一方与第三人结婚或者同/。的,并不构成重婚,也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如果同居的男女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如果同居的一方仅仅要^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所以,事实婚姻和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如果感情破裂,不能够继续共同生活了,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如果没有解除,则可能构成重婚。而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果不想继续共同生活了,则一般只要双方结束这种事实状态就可以了。
3. 财产分割的方式不同。
由于事实婚姻的效力同登记结婚的效力是一样的,所以事实婚姻的双方的财产分割方式与登记结婚相同,下面私家侦探分析会进行详细的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所谓的"一般共有财产"就是"共有",共有包括"一般共有"和"共同共有"。如果同居期间获得财产属于按份共有的,要按照各自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果是共同共有的,一般要进行平均分割。但是, 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的疾病而且没有治愈的,分割财产的时候,应予适当的照顾或者由另一方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
当事实婚姻的一方死亡时,另一方可以依法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第一顺位的继承权。而在同居关系中,如果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是不享有继承权的;如果未死亡一方对于死亡一方照顾比较多,则只能够按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同时,在事实婚姻的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继承或者受赠与获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同居关系的存续期间,一方通过继承或者受赠与获得的财产一般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共有。
五、小结
对于事实婚姻的现象,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已经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所以它已经属于历史的遗留问题了。而同居现象却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大量出现,对此,私家侦探分析需要提醒的是,由于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并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同居的男女双方觉得共同生活得幸福的话,一定要及时登记结婚,以保证双方和各自家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发生纠纷,就无法获得像法律保护事实婚姻和登记婚姻那样同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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