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死亡 女几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获支持
2015-10-262002年4月,赵某(女)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赵某的父亲离婚后,于2005年3月,在对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相关情况后,与自己的表兄妹葛某登记结婚。2005年9月,赵某的父亲因病去世。2006 年8月,赵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父亲与葛某的婚姻关系无效。人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作为女儿,享有法律规定的申请父亲婚姻无效的权利,而赵某的父亲与葛某系表兄妹,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因此双方的婚姻应属无效。据此,人民法院依据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私家侦探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赵某是否有权申请宣告自己已经过世的父亲与他人的婚姻关系无效。第二,赵某的父亲跟葛某的婚姻是否属于无效婚姻。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赵某作为死者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申请其父亲的婚姻关系无效的权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本案当中,赵某的父亲是2005 年9月去世的,而赵某是2006年8月提起婚姻无效之诉的,所以并没有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的规定,所以赵某依法享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对于本案的第二个焦点,由于赵某的父亲和葛某之间是表兄妹,双方同源于外祖父母,两个人之间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属于绝对禁止结婚的情形,所以他们的婚姻是无效婚姻。综上,人民法院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可撤销婚姻解除的行政方式
如果一方是受胁迫跟另一方结合的,在一定情况下,其可以依法通过行政机关来撤销双方的婚姻登记。
1. 时间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法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
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
2. 需要提交的材料
受胁迫的当事人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时候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能够证明受胁迫而结婚的证明材料;如果无法证明自己受胁迫的,则无法撤销该婚姻登记。
3. 婚姻的双方不具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问题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可以认定其
是受胁迫而结婚,其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二) 撤销婚姻的诉讼途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 需要注意的事项
1.胁迫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而与其结婚。
2. 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请求撤销他人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特别是胁迫他人与之结婚的人更是无权以胁迫的理由要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3. —年是否能够变更
这里的"一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是一种不变的期间。如果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在1年内提出请求撤销该无效婚姻的申请,其就无权再提出该项请求, 这种有瑕疵的婚姻就变成了完全合法有效的婚姻。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婚姻的本质是双方感情的结合,有时候这种感情是婚前产生的,有时候这种感情是婚后产生的。在某些情况下,尽管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时候,一方确实受到了胁迫,违背了自己真实的意愿,但是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也许会产生感情。所以我们国家对于可以撤销婚姻的时间是进行了 一定的限制的,过了这个时间后,就推定受胁迫的一方已经与对方产生了夫妻感情, 丧失了撤销婚姻关系的条件。
私家侦探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赵某是否有权申请宣告自己已经过世的父亲与他人的婚姻关系无效。第二,赵某的父亲跟葛某的婚姻是否属于无效婚姻。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赵某作为死者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申请其父亲的婚姻关系无效的权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本案当中,赵某的父亲是2005 年9月去世的,而赵某是2006年8月提起婚姻无效之诉的,所以并没有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的规定,所以赵某依法享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对于本案的第二个焦点,由于赵某的父亲和葛某之间是表兄妹,双方同源于外祖父母,两个人之间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属于绝对禁止结婚的情形,所以他们的婚姻是无效婚姻。综上,人民法院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可撤销婚姻解除的行政方式
如果一方是受胁迫跟另一方结合的,在一定情况下,其可以依法通过行政机关来撤销双方的婚姻登记。
1. 时间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法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
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
2. 需要提交的材料
受胁迫的当事人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时候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能够证明受胁迫而结婚的证明材料;如果无法证明自己受胁迫的,则无法撤销该婚姻登记。
3. 婚姻的双方不具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问题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可以认定其
是受胁迫而结婚,其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二) 撤销婚姻的诉讼途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 需要注意的事项
1.胁迫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而与其结婚。
2. 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请求撤销他人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特别是胁迫他人与之结婚的人更是无权以胁迫的理由要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3. —年是否能够变更
这里的"一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是一种不变的期间。如果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在1年内提出请求撤销该无效婚姻的申请,其就无权再提出该项请求, 这种有瑕疵的婚姻就变成了完全合法有效的婚姻。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婚姻的本质是双方感情的结合,有时候这种感情是婚前产生的,有时候这种感情是婚后产生的。在某些情况下,尽管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时候,一方确实受到了胁迫,违背了自己真实的意愿,但是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也许会产生感情。所以我们国家对于可以撤销婚姻的时间是进行了 一定的限制的,过了这个时间后,就推定受胁迫的一方已经与对方产生了夫妻感情, 丧失了撤销婚姻关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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